旅遊不便險/旅行平安險保障

旅遊刷國泰世華信用卡 安心有保障

  1. 保險期間:自2024/1/1 中午12:00~2025/1/1 中午12:00。
  2. 保險對象:只要您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為您自己或家人(限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或80%以上之旅遊團費,就可享有本行提供的旅遊不便險、旅行平安險保障,讓您及家人外出旅遊玩得開心又安心。
  3. *註 : 商務卡保險對象包含持卡人企業之當次出差員工(不包含員工眷屬)

  4. 承保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 保障項目:
    保險項目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世界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世界卡/
    長榮航空聯名(極致)無限卡
    CUBE卡/
    長榮航空聯名(極致)御璽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鈦商卡/
    雙幣鈦商卡
    台塑聯名鈦商卡/
    現金回饋御璽卡
    蝦皮購物聯名卡/
    台塑聯名晶緻卡/
    台塑聯名白金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白金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里享卡/
    雙幣白金卡/
    eTag聯名卡/
    商務卡
    簽帳金融卡
    旅遊不便保險(實支實付)
    班機延誤 1萬 1萬 1萬 7,500
    行李延誤 1萬 1萬 1萬 7,500
    行李遺失 3萬 3萬 3萬 2.5萬
    旅行文件重置 3萬 1萬 1萬 5,000
    行程縮短損失 3萬 3萬 3萬 3萬
    劫機補償 5,000 5,000 5,000 5,000
    全球購物保障 30萬
    旅行平安保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限死亡、失能)

    持卡人6,000萬
    配偶4,000萬
    子女2,000萬
    3,500萬 2,000萬 750萬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100萬 100萬 100萬 10萬
    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
    (限死亡、失能)
    1,000萬
    移靈費用 3萬 3萬 3萬 3萬
    註:以上各項保險內容及相關限制詳見保單條款各附加條款
  6. 其他約定事項:
    1. 旅遊不便保險保障項目(不含劫機險)每一事故持卡人及其家屬之賠償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2. 全球購物保障每件物品最高賠償金額10萬,每次事故及每年最高賠償金額30萬。
    3. 全球購物保障每次理賠,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10%之自負額,但若損害經認定,為被保險人疏忽、或保管失當所導致意外毀損、被竊,每次理賠,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50%之自負額。
    4. 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內容辦理。
    5.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若本公司已依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賠付保險金時,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即不再另行賠付。
    6. 以商務卡支付之同一日同一航班之機票不得超過5張,且同一企業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NT 1億元為限。
  7. 附加條款:
    1. 國泰產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2. 國泰產險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3. 國泰產險傳染病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4. 國泰產險網路損失及電子資料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注意事項
  1. 本次保險契約之有效日期:2024/1/1 中午12:00~2025/1/1 中午12:00,有效期間屆滿時,本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並悉以本行官網公告為準。
  2. 為保障您的權益,實際保險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請您詳讀保單條款各附加條款內之相關規範。如發生承保事故時,請立即致電承保公司理賠服務中心,以維護您的權益。
  3. 為保障客戶交易安全,自2023年7月18日已終止主動提供電子郵件寄送交易驗證密碼,若您於國外有線上刷卡需求,務必與客服中心聯繫申請以電子郵件寄送交易驗證密碼或開啟漫遊服務,確保可完成交易驗證以保障您的權益。
  4. 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但若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係因天候因素滯留於原訂起飛地或轉機地,而使用有效要保單位之承保信用卡支付非原定航空公司之機票全額票款或其他符合本保險定義之替代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抵達原訂目的地,則本公司依保險契約之規定對於班機延誤費用部分負賠償之責,但不包括新的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
  5.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依「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條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件「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理賠,最高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6. 除主保險契約關於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外,傳染病除外不保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人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所引起、可歸因於、同時或後續發生之任何實際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抗辯費用、成本、費用或其他款項皆不負賠償責任。EX:因新冠肺炎因素造成航空公司班機取消或班機延誤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7. 本項保險係由本行為卡友提供之服務,保費由本行支付承保公司,您無需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8. 本次保險提供期間,倘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本行得變更或終止保險內容,並於本行網站公告之。

常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詳細說明請以保單條款規定為準。

  1. 「公共運輸工具定義」: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但下列類型之運輸工具,非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公共運輸工具: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含類出國行程班機)。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2. 「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定義」: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他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於

    1. 國外機場。
    2. 轉機失接地。
    3. 搭乘本國離島航班及國內班機回程班機延誤(不包含戶籍地或居、住所地之出發機場延誤)。

    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承保公司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同時符合上述四款情形中兩者含 以上者,將視為同一事故。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1.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國內線每餐以NT$2,000為上限,含眷屬最高2倍)、住宿費用。
    2.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註)費用,但被保險人於改搭班機報到後購買之日用必需品不在本保險賠償範圍內。
    4. 國際電話費。

【其他說明】

  1. 前項所稱「延誤期間」係指原預定班機之起飛時間起至改搭班機實際起飛前。
  2. 前項所稱「延誤當地」係指預定起飛機場或預定轉機地。
  3.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承保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4. 前項所稱「接續性的行程」,係指抵達目的地機場後 24 小時內須接續下一目的地機場者,該行程視為接續性行程。
  5. 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係因天候因素滯留於原訂起飛地或轉機地,而使用有效要保單位之承保信用卡支付非原定航空公司之機票全額票款或其他符合本保險定義之替代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抵達原目的地,則承保公司依保險契約之規定對於班機延誤費用部分負賠償之責,但不包括新的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
  6. 國內航班因天候因素,導致外島滯留人數過多,軍方將與全體航空公司一起疏散滯留旅客(即所謂聯合候補),則承保公司依保險契約之規定對於班機延誤費用部分負賠償之責。
  7. 因天候因素致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起飛後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承保公司依保險契約之規定給付前項班機延誤費用。

【註:日用必需品定義】

日用必需品係指延誤期間購買之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物、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說明如下:

  1. 係指持卡人於延誤期間或領回行李前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EX:一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外衣,內、外褲、襪子,禦寒衣物等)。
  2. 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EX:夏天購買大外套,雪衣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使用可能性(EX:預期行李將延遲送達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或如行李延誤一天購買一打之內衣褲),則不在理賠範圍。
  3. 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菁華液、眼霜、面膜、化(卸)妝用品、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吹風機、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4. 其他如手提袋、行李箱、包包、手錶、裝飾用品、書等非一般性每人每天必須使用之項目不在理賠範圍。

【申請方式】

  1. 旅行前請務必確認您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為您自己或家人(限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或80%以上之旅遊團費,方可符合承保公司之旅遊不便險、旅行平安險之保險對象條件。
  2. *註 : 商務卡保險對象包含持卡人企業之當次出差員工(不包含員工眷屬)

  3. 理賠文件請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國泰產險信用卡理賠中心:40341台中市西區民權路239號8樓B2室/國泰產險信用卡理賠中心收。
  4. 請依各理賠項目檢具相關理賠文件。
  5. 詳細理賠申請請依保單條款規定為準。
  6. 申請項目如為體傷事故,請下載「特種個資使用同意書」由事故本人親簽。

下載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說明事項

下載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下載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商務卡)->商務卡申請理賠專用,鈦商卡不適用

下載特種個資使用同意書


【信用卡綜合保險問題詢問】

有關信用卡綜合保險問題,請洽國泰產險客服人員為您說明:

  1. 聯絡電話:客服專線:0800-212-880。
  2. 掛號郵寄地址:40341台中市西區民權路239號8樓B2室/國泰產險信用卡理賠中心收。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暨預借現金之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為6.75%~15%(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加上新臺幣150元或美元5元,其他相關費用係依本行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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