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5/04/10
親愛的客戶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及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請參閱下方「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 條文 | 調整後 | 調整前 |
|---|---|---|
| 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二項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
| 第十四條(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應付帳款約定以外幣結付時,持卡人得以其於貴行新臺幣存款帳戶設定自動換匯服務。持卡人授權貴行於指定繳款外幣帳戶之約定外幣結付餘額不足時,得依約以扣款失敗當時之當日貴行即期外匯牌告匯率將新臺幣自動轉換為約定外幣存入持卡人外幣存款帳戶,再進行扣款繳付約定外幣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前項自動換匯服務,屬於新臺幣兌換外匯交易,應計入主管機關申報額度,持卡人授權貴行依規定辦理申報。惟如當次新臺幣自動換匯結匯金額(或加總持卡人於貴行當天累計以新 臺幣兌換外幣結匯金額)已達新臺幣50萬元(含),則該自動換匯服務將無法生效,並無法扣款解付當期之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略 |
|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交易且請款之特約商店登記國別碼非臺灣,或以新臺幣交易且特約商店所屬收單機構所在地非臺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貴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並詳載於信用卡帳單或銀行網站)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