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4/01/01
親愛的客戶 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自113年5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及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請參閱下方「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條文 | 修訂前 | 修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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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第四項第五款 |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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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商店或貴行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或拒絕授權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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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一項 |
十、持卡人所持貴行任一信用卡之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 |
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第二項第九款 |
九、本行對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有金融犯罪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或本行依其判斷,為進行與金融犯罪相關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之偵查、調查及防制。 | 九、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涉及金融犯罪,或依判斷合理懷疑持卡人進行與金融犯罪相關之調查及防制,或合理懷疑持卡人明顯涉及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密集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於自己經營/服務之商店有不合理之刷卡消費行為,或異常溢繳信用卡款項,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因簽帳時間、地點、項目之異常而合理懷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 |
第二十三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第六項 |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持卡人如信用卡契約全部終止時,其所附屬之所有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自動轉帳付款或公共事業代繳等授權事項)亦將隨同終止。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