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專案貸款

選擇貸款專案

  •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已上市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


    貸款用途
    • 中小企業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 (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所購置(建)之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以租售為目的之標的物。
    • 所購置(建)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應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並應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不得超過一年。
    • 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貸款期限
    •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 機器設備:
      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多2年。
    • 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
      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
    • 營運週轉金:
      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從事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之企業,其中物流係指從事運輸(客運除外)或倉儲之業者。


    貸款用途
    • 購置土地、建築物、運輸工具或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進行資訊化軟硬體設備所需之資金。
    • 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資產(例如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權及專門技術等)所需之資金。
    • 從事營運所需之資金。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以不超過該核准貸款用途投資金額之80%為限;每一申請企業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

    貸款期限

    應視個別計畫之用途及申請人償還能力,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建築物為目的之申貸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5年。
    • 取得有形資產之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
    • 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之智慧資產或營運所需之資金為目的之融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
    • 寬限期以3年為限。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財務健全,債信良好,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公司。


    貸款用途

    為應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推廣、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通路布局、設計、人才培訓、營運週轉及其它有關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所需之相關支出。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70%;但最近5年獲頒經濟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80%。

    貸款期限

    最長不超過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之營利事業。


    貸款用途
    • 週轉性支出。
    • 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 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台幣500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 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貸款期限
    • 週轉性支出:短期最長一年、中期最長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 資本性支出:最長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以上各期限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貸款用途
    • 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 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 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貸款額度
    •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80%。
    • 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仟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 營運周轉金: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仟萬元,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貸款期限
    • 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含寬限期5年。營運周轉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4年。
    • 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中小企業以創新與高科技的服務模式促進國際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提供其創新經營振興發展資金,特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 週轉性支出
      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一年。
    • 資本性支出
      1.設備、機器: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最多二年。
      2.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
    •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 在海外有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之需求者。
    • 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
    •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其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

    貸款用途

    • 以其有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或其他具有相當於判決效力相關程序費用為限,並不得變更貸款用途貸款額度。
    • 用途包括委託專業單位進行證據調查及蒐證費用、專利侵權分析及鑑定報告費用、專家證人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及擔保金等。

    貸款額度

    依申貸企業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所產生訴訟相關費用之八成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貸款期限

    最長7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符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核定函申請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多3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符合「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 核定函申請


    貸款用途
    • 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貸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10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多3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及取得經濟部資格核定函之中小企業。 核定函申請


    貸款用途
    • 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
    • 中期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得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貸款期限

    最長為10年,含寬限期最多3年。


    註:本行保有最終核貸權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暨預借現金之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為6.75%~15%(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加上新臺幣150元或美元5元,其他相關費用係依本行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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