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4/11/18
親愛的客戶 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自11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及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請參閱下方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文 | 調整後 | 調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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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二項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商務卡申請人、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第五項第三款 | (三)經貴行發現持卡人留存之手機號碼為「明顯錯誤或無效」或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具「國泰集團網域」者,經貴行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後,申請人及持卡人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新,逾期未更新者貴行將暫停以該等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為帳單及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等寄送,申請人及持卡人得向貴行查詢帳單並請求以其他方式補送。上述「明顯錯誤或無效」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不足10碼或為空號等情形。 | (三)經貴行發現持卡人留存之手機號碼為「明顯錯誤或無效」或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具「國泰集團網域」者,經貴行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後,申請人及持卡人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新,逾期未更新者貴行將暫停以該等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為帳單及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等寄送,申請人及持卡人得向 |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第五項 | 《商務卡條款》 申請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商務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申請人或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申請人及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六十日前之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申請人或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商務卡。 |
《商務卡條款》 申請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商務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申請人及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 |
《數位企業卡條款》 申請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數位企業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申請人或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申請人及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六十日前之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申請人或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數位企業卡。 |
《數位企業卡條款》 申請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數位企業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申請人及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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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第二項、第三項 |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