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4/10/23
親愛的客戶 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及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請參閱下方「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文 | 調整後 | 調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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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二項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貴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貴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第七條(年費)第一項 |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及貴行官網之最新公告年費標準),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及本行官網之最新公告年費標準),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第六項第三款 | 三、經貴行發現持卡人留存之手機號碼為「明顯錯誤或無效」或電子郵件信箱具「國泰集團網域」者,經貴行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新,逾期未更新者貴行將暫停以該等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為帳單及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等寄送,持卡人得向貴行查詢帳單並請求以其他方式補送。上述「明顯錯誤或無效」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不足10碼或為空號等情形。 | 三、經貴行發現持卡人留存之手機號碼為「明顯錯誤或無效」或電子郵件信箱具「國泰集團網域」者,經貴行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新,逾期未更新者貴行將暫停以該等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為帳單及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等寄送,持卡人得向本行查詢帳單並請求以其他方式補送。上述「明顯錯誤或無效」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不足10碼或為空號等情形。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第四項各款 | 一、假設:以6月3日至7月3日為一循環週期 (一)貴行結帳日為6月3日。 (二)貴行最後繳款日為6月19日。 (三)持卡人5月20日簽帳消費7,000元,入帳日為5月22日;6月1日消費3,000元,入帳日為6月2日;6月2日入帳分期本金1,000元。 (四)持卡人於6月19日還款5,000元,故至7月3日止上期累積未繳消費款為6,000元。 二、略 |
(一)假設:以6月3日至7月3日為一循環週期 (1)本行結帳日為6月3日。 (2)本行最後繳款日為6月19日。 (3)持卡人5月20日簽帳消費7,000元,入帳日為5月22日;6月1日消費3,000元,入帳日為6月2日;6月2日入帳分期本金1,000元。 (4)持卡人於6月19日還款5,000元,故至7月3日止上期累積未繳消費款為6,000元。 (二)、略 |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第六項 | 持卡人於第一項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終止契約,且經貴行同意依原循環信用方式繼續清償本息費用者,嗣後再向貴行申請信用卡時,貴行將於新卡核發生效後,就前開未清償之循環信用餘額記入新卡之第一期循環信用餘額。 | 持卡人於第一項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終止契約,且經本行同意依原循環信用方式繼續清償本息費用者,嗣後再向本行申請信用卡時,本行將於新卡核發生效後,就前開未清償之循環信用餘額記入新卡之第一期循環信用餘額。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第二項 | 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變更約定結付幣別為新臺幣(外幣換匯授權貴行依變更約定結付幣別為新臺幣時之匯率換算)。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略 十五、持卡人核卡後連續一年(含)以上未開卡或無消費,並經貴行評估有風險或安全考量之疑慮者。 |
(本款為新增之約定事項) |
第二十三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第五項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六十日前之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得隨時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
第二十五條( |
保證人對於持卡人現在及將來向貴行所申請各種信用卡之正、附卡所產生之應付帳款,均負清償責任。保證人同意貴行得逕允持卡人分期或延後清償應付帳款,毋須另行通知或事先取得保證人之同意。 保證人終止保證契約,應以書面通知貴行。於書面通知未到達貴行前,依本約定所生之一切債務,仍屬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範圍。 保證人終止保證責任後,貴行得於二週內通知持卡人提供適當之擔保,或要求另行提供經貴行認可之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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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第二項、第三項 |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發卡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發卡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發卡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