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約定條款係存戶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以下稱「本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條款之約定,其他個別約款不得牴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約款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貴行資訊 貴行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申訴及客服專線:(02)2383-1000 或 0800-818-001 貴行網路銀行網址: 1.個人網路銀行:https://www.cathaybk.com.tw/MyBank 2.企業網路銀行:https://www.globalmyb2b.com 貴行登記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 貴行傳真號碼:(02)2314-1328 貴行電子信箱:webservice@cathaybk.com.tw 三、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 Global MyB2B」(簡稱「Global MyB2B」):(電子簽章類網際網路服務業務)指存戶端利用電腦或各種行動裝置,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網際網路等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即可利用「OTP」(限 貴行指定之特定項目)或由 貴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之「企業戶 ID(公司統一編號或個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密碼」、「使用者代號」、「數位簽章密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及 貴行合作夥伴之網路服務。 「國泰世華網路銀行」(簡稱「網銀網頁版」):(非電子簽章類之網際網路服務業務、訊息傳輸採 SSL 方式加密)指存戶端利用電腦或各種行動裝置,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網際網路等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即可利用「OTP」(限 貴行指定之特定項目) 或由 貴行申請之「網銀密碼」及「用戶代號」等非電子簽章類方式,於正確登入「身分證字號」、「網銀密碼」、「用戶代號」後,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及 貴行合作夥伴之網路服務。 「國泰世華網路銀行 App」(簡稱「網銀 App」):指存戶端透過各種行動裝置(指行動裝置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需親赴 貴行櫃檯,即可利用與 貴行約定之登入或辨識方式,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企業行動銀行 Global MyB2B」(簡稱「Global MyB2B App」):指存戶端透過手機或各種行動裝置,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需親赴 貴行櫃檯,即可利用與 貴行約定之登入或辨識方式,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透過 OTP 放行交易。 「企業戶 ID」:指存戶向 貴行申請登入「Global MyB2B」、「Global MyB2B App」ID。 「使用者密碼」與「使用者代號」:指存戶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或網際網路進入「Global MyB2B」、「Global MyB2B App」服務系統時,依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式驗證無誤後方可進入「Global MyB2B」、「Global MyB2B App」服務系統之一組密碼。 「網銀密碼」、「用戶代號」:指存戶向 貴行申請使用「網銀網頁版」、「網銀 App」服務時所約定之代號,以供雙方於該服務中溝通辨識之用。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數位簽章密碼」(PIN):指儲存秘密私鑰或啟動秘密私鑰進行數位簽章運算機制之專屬密碼。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憑證機構」:指提供數位簽章製作及電子認證服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憑證載具」:指儲存秘密私鑰及(或)憑證之電子設備如磁碟、磁片、智慧卡等。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網際網路」(Internet):使用TCP/IP為通信協定的一種開放性網路。 「瀏覽器」(Browser):網際網路的使用者界面。 「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鑰匙加密」:是經由使用者的瀏覽器及主機端的 web 伺服器,所共同提供的一套安全加密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使用者在網路上所傳輸的每一份資料,都能受到安全保障。 四、網頁之確認 存戶使用本服務前,應先確認正確之網址,如有疑問,得向 貴行公告之服務電話詢問(目前為 02-2383-1000 或 0800-818-001)。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五、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存戶瞭解網路交易並非毫無風險,存戶於使用網路交易服務時應注意所使用之相關軟硬體設備,避免於網咖或其他非安全場所提供之網路設備中操作交易,並勿將密碼等具有一定交易權限的憑證曝露於第三人輕易得知之環境(例如;張貼於電腦或書寫於紙張上), 貴行應不定時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以提醒存戶注意該風險。 六、服務項目 存戶同意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帳戶皆可使用網路銀行查詢服務,除 貴行於本綜合約定書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外,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 貴行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戶同意 貴行提供之相關服務項目屬於須經存戶事先同意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則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 七、服務時間 除系統因故無法使用或 貴行調整服務時間外,本服務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惟新臺幣與外匯存款帳戶轉帳及匯款、原幣不同幣別間互轉交易,或轉入帳戶為營業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限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易手續,否則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或其他損失,由存戶自行負責,存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所為之轉帳、匯款交易記帳日悉依 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貴行得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八、連線準備 存戶與 貴行均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並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存戶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負擔並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存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 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 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貴行與存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第二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者, 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存戶於終止本服務時, 貴行得請求存戶返還前開相關設備。 九、保管責任 存戶正確於網路銀行輸入「企業戶 ID」或「身分證字號」,另需正確輸入「使用者密碼」、「使用者代號」、「數位簽章密碼」,或「網銀密碼」、「用戶代號」(以下稱「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後,方可使用網路銀行各項服務。 存戶於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對 貴行所交付(設定)予存戶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應於規定期間內立即變更啟用,若有無法變更之情事,應立即通知 貴行。 存戶輸入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密碼」、「使用者代號」、「網銀密碼」、「用戶代號」等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連續錯誤次數詳見 貴行網站說明)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服務。存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存戶輸入本條所稱「數位簽章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連續錯誤次數詳見 貴行網站說明)時, 貴行電腦或憑證載具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數位簽章服務。存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數位簽章密碼」解除鎖定或重製之手續。 )存戶如遺忘「網銀密碼」或「用戶代號」,應依 貴行指定方式重新申請。 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使用於「Global MyB2B」、「Global MyB2B App」之授權使用者之「使用者密碼」、「使用者代號」、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或選配之「數位簽章密碼」、「認證密碼鎖」或「企業行動密碼」等應負保管之責,並責成其授權使用人員負保管責任。 )存戶對於經 貴行提供使用於「網銀網頁版」、「網銀 App」之「網銀密碼」、「用戶代號」應負保管之責,不得洩露予第三人知悉。 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之其他識別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等,均應負保管之責。 前開各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存戶之行為致侵害 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存戶並應於本約定條款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十、「Global MyB2B」授權及防範 存戶同意本項服務使用人員分為授權管理人員及一般作業人員。 依存戶需求,可申請單控授權或雙控授權。 授權管理人員可設定及管理一般作業人員之使用權限、可處理之作業項目及可處理之帳戶。 授權管理人員可依需求申請多控作業,均依權限區分經辦及主管二種,並各憑企業戶ID、使用者密碼暨使用者代號進入作業系統,藉以強化牽控防弊機制。經辦負責資料鍵檔,主管負責前述資料之覆核、確認及傳送。 十一、「Global MyB2B」憑證申請、展期費用、適用範圍及其他約定 存戶授權 貴行於受理憑證申請及展期時,由存戶指定帳戶扣取。憑證收費標準、憑證使用範圍、「Global MyB2B」網址及 貴行相關服務作業有變動時, 貴行得逕行於 貴行網站公告。 存戶得使用數位簽章運算機制,進入「Global MyB2B」網站申請新增各項業務往來、變更各項業務往來約定、更改個人資料及進行各類交易。存戶應詳細閱讀 貴行及憑證機構於申請過程及 貴行網站中提供之各類訊息(如申請憑證應注意事項等),並同意遵守各該訊息內所揭示之約定及「Global MyB2B」網站各項約定。 十二、電子文件之效力 除法令另有排除適用外,雙方均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如約定轉帳戶轉帳指示、整批轉帳、轉帳匯款、整批匯款、票據託收檔案傳送、業務往來申請、變更或終止要求等),經驗證其約定使用之數位簽章、密碼、代號等相關識別方式無誤者,均視為存戶所親為, 貴行無庸另行查證,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貴行完成各項委託轉帳或匯款事宜後,存戶不必補填存取款條或匯款通知單,其與提示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交易無異,貴行均對存戶發生同等清償效力。 貴行依照檔案內容所載明細辦理之轉帳或匯款,如因檔案內容有疏誤致生爭議,概由存戶負責,與 貴行無涉。 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 貴行保存之電子文件紀錄證明之。 貴行不得拒絕提供。 十三、資料異動與功能設定 存戶得於「網銀網頁版」自行增刪/異動資料或功能設定(包含但不限於停用設定、對帳單寄送方式等服務),並得於「網銀網頁版」自行設定停用「網路銀行」約定戶轉帳、非約定戶轉帳服務、金融卡非約定轉帳服務、金融卡跨國交易功能服務或金融卡消費扣款服務,其效力視同存戶以書面向 貴行提出申請。但存戶停用後欲再使用前述服務,須臨櫃或以 貴行指定驗證方式向貴行申請重新啟用該等服務。 存戶得於 貴行官方網站「Global MyB2B」自行增刪/異動存戶基本資料,其效力視同存戶以書面向 貴行提出申請。 十四、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存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 貴行或存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十五、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貴行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其他依約得不執行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 貴行確認。 十六、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即預約交易日之前一日)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服務時間時,除另有約定外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或即時於交易畫面中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指定交易日之前、預先發送電子文件至 貴行之交易(預約交易),如該指定交易日非營業日,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如因無法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停止營業者,該預約交易不予處理,惟存戶以「Global MyB2B」或「Global MyB2B App」進行台幣預約單筆匯款交易、台幣預約整批(一扣多入)轉帳/匯款交易、或台幣預約整批(多扣多入)匯款交易者,依本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辦理。 十七、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Global MyB2B」、「Global MyB2B App」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以電子文件、即時顯示或與存戶約定之其他方式通知存戶,存戶使用「網銀網頁版」、「網銀 App」所為之交易,可選擇寄發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由 貴行定期彙總交易,印錄對帳單並註明每筆交易時間後依存戶指定之方式寄發存戶。 存戶對前項通知內容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存戶核對後如認為顯示交易內容或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使用完成之日/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覆知存戶。倘經 貴行調查結果,查明交易紀錄有不正確情事時,應即更正之;倘 貴行調查未發生有不正確情事,即推定以 貴行電腦所儲存之內容為準。 十八、費用 存戶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詳附錄(編號:10/21-1),並授權 貴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 60 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存戶得知調整內容,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存戶應付 貴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存戶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 貴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十九、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戶利用本服務時,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惟存戶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存戶利用本服務而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致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回報處理情形。 二十、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貴行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二十一、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竊取、竄改、毀損業務記錄或存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二十二、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條款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二十三、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存戶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二十四、不可抗力事件之處理 不可抗力事件之處理因電腦故障、線路中斷或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原因,當日無法完成轉帳或匯款作業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貴行得逕自取消各筆轉帳或匯款資料,並將扣取之款項轉回存戶原存款帳戶。 存戶得於次一營業日再重新辦理轉帳或匯出事宜。 存戶以「Global MyB2B」或「Global MyB2B App」進行台幣匯款交易(或台幣預約單筆匯款交易、台幣預約整批(一扣多入)轉帳/匯款交易、或台幣預約整批(多扣多入)匯款交易)者,如因天然災害因素(如颱風、地震等)致付款行或收款行暫停營業,貴行將自動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二十五、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存戶如未保存者,推定以 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所稱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係指與資金轉移有關或直接影響存戶權益之服務項目,例如轉帳、匯款、各種款項之支付、繳納、代繳代發及預約轉帳等之電子文件。 二十六、服務功能與約定條款變更 存戶同意日後若 貴行推出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時, 貴行得隨時增訂該項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之約定內容,並將其置於營業場所及公佈於 貴行網站。 存戶同意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方式或將其置於營業場所及公佈於 貴行網站方式以代通知。 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中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七、終止服務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之各項服務,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處辦理。 貴行欲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但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存戶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 存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存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存戶違反本約定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 存戶違反本約定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存戶違反憑證發放機構之相關規定者。 存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 貴行得終止存戶使用本服務辦理外匯交易業務。 存戶議價未交割或國際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或其他 貴行為風險控管而認為有必要之原因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十八、「網銀網頁版」之約定轉帳帳戶指定方式 存戶本人帳戶間互相轉帳及約定轉出帳戶,須於約定帳戶下方親自簽名,故倘約定之轉帳帳戶原留存印鑑與本綜合約定書所蓋印鑑不同,仍視為存戶已為授權 貴行於存戶本人帳戶間辦理互相轉帳及約定為轉出帳戶之意思表示,如登入時之身分證字號、網銀密碼、用戶代號相符,即可辦理存戶本人帳戶間互相轉帳及約定帳戶轉出。 存戶透過已申請動態密碼產生器OTP服務或其他 貴行同意方式進行存戶身分驗證,並同意開啟線上新增約定帳戶設定,則該申請新增約定帳戶,均視為存戶所親為, 貴行無庸另行查證,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約定轉入帳號係由存戶事先指定, 貴行不負責審核其指定帳號真偽或其是否為指定存戶名義,如因存戶指定帳號有誤或操作錯誤而轉帳失敗或入錯帳戶,由存戶自行負責。 存戶使用「網銀網頁版」、「網銀App」轉帳後,不必補填取款憑證,其與活期(儲蓄)存款提示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證」效力相同。 二十九、「網銀網頁版」、「網銀App」之轉帳約定 自行約定戶轉帳同幣別金額不限。 新臺幣與外匯帳戶互轉,轉出帳戶為新臺幣時,轉入帳戶限為存戶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轉出帳戶為外幣時,轉入帳戶可為存戶本人或非本人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外匯存款帳戶。每筆交易最高金額不得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外幣間不同幣別之轉帳,每人每日合計電話銀行、網銀網頁版及網銀 App 之交易限等值美金三萬元。 約定戶跨行轉帳限新臺幣交易,每筆交易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每日交易合計金融卡、電話銀行、網銀網頁版最高限額新臺幣 300 萬元。 如 貴行調整前項金額限制時,以 貴行之相關規定為準。 三十、「網銀網頁版」、「網銀App」非約定戶轉帳服務 除另有約定外,本服務之轉出帳戶範圍限存戶本人在 貴行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外匯存款帳戶,其轉入帳號係由存戶自行鍵入,如因帳號鍵入錯誤而入錯帳戶,由存戶自行負責;存戶得使用「動態密碼驗證」或以 貴行指定驗證方式於 貴行「網銀網頁版」、「網銀 App」(非電子簽章類)上進行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轉繳公用事業費、稅費或其他 貴行新增之交易項目,由 貴行將交易驗證碼傳送至存戶持有之「認證密碼鎖」或安裝網銀 App 應用程式的手機中,並由存戶於「網銀網頁版」或「網銀 App」交易頁面輸入該對應驗證碼、用戶預設的交易認證碼或指定驗證方式後即得完成驗證交易。存戶歸戶轉出之非約定戶(含原幣不同幣別間)轉帳限額為每筆等值新臺幣 5 萬元、每日等值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等值新臺幣 20 萬元。存戶若臨櫃申請或自行於「網銀 App」調整「網銀網頁版及網銀 App」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自訂限額者,交易限額將依其約定。自訂限額範圍:「每筆/每日限額可設 1 萬~50 萬;每月限額 1 萬~100 萬」。申請自訂限額後,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限額將不再與網銀網頁版、網銀 App 繳費、繳稅合併計算。 上述交易限額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公告於官方網站。但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十一、「網銀網頁版」、「網銀App」之預約轉帳約定 預約轉帳交易限同幣別之交易,存戶可預約次日起一年內之轉帳交易。預約轉帳交易日為非營業日或無相對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致使當日暫停營業,以次營業日為轉帳日。所謂無相對日以次營業日為轉帳日,例如預約固定每月 31 日轉帳,因 2 月份並無 31 日,故會在次營業日 3 月 1 日才轉帳。 存戶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最遲應於預約轉帳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 存戶及存戶約定轉入之帳戶辦理結清、移轉帳戶,原預約轉帳交易同時取消。 存戶辦理預約轉帳交易後,再變更密碼者,原使用舊密碼所作之交易仍有效。 預約轉帳交易之執行,以 貴行實際轉帳當時交易之執行結果為準。存戶得利用 貴行之「網銀網頁版」、「網銀App」查詢預約轉帳交易內容及執行結果。 預約轉帳交易日,若因轉出帳戶遇存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等原因致使轉帳失敗,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知。預約期限如有變更時,以 貴行之相關規定為準。 存戶應自行查明預約轉帳交易日存款餘額,如因 貴行執行預約轉帳交易,致使其他約定扣款失敗,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知。 三十二、「網銀網頁版」線上結清銷戶 新臺幣活期存款可於線上結清銷戶,惟不含證券劃撥存款帳戶。 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倘帳戶有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線上結清銷戶: 帳戶尚有未經兌現之託收票據、交換票據。 帳戶受有提款限制或扣除相關費用後為負數者。 帳戶尚有「無實體定存單」尚未解約者。 帳戶尚有聯結循環理財貸款者。 帳戶尚有相關手續費未足額收取者。 帳戶持有電子票證功能金融卡者。 帳戶若已作為代收/代扣繳之指定帳戶者,原委任事項(包括但不限保險費…等),自 貴行完成結清銷戶作業同時終止委託,終止後因該等業務與第三人所發生之糾紛,概由存戶自理,與 貴行無涉。 存戶同意 貴行完成結清銷戶作業時,一併註銷該帳戶前已申請之各項電子通路功能、未到期之預約轉帳,嗣後若因而衍生任何糾紛或致 貴行受損時,存戶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結清帳戶之餘額應轉入存戶於 貴行之其他帳戶。 結清銷戶基準日係以 貴行電腦系統完成銷戶當日為準 結清銷戶後存摺由存戶自行銷燬。 三十三、「Global MyB2B」供應商收款業務 存戶同意授權 貴行得將國泰世華「Global MyB2B」服務之預設密碼,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之方式交付存戶之「供應商」,以供查詢存戶於「Global MyB2B」服務之批次付款交易資料,前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日期、收款行、收款行帳號、金額、手續費、付款人姓名、交易狀態、備註、付款明細等內容。 「供應商」之名單及其電子郵件、傳真號碼概由存戶提供,存戶並保證其內容之真實性,如有不符所生損害悉與 貴行無涉,且概由存戶負責。 三十四、「Global MyB2B」電子薪資單服務 存戶申請 貴行網路銀行Global MyB2B者,如辦理電子薪資單服務,應將員工薪資單資料明細,按 貴行指定之檔案上傳格式,於貴行網路銀行Global MyB2B進行薪資撥轉作業及薪資單明細上傳。如因資料內容疏誤,致生資料錯誤或其他爭議時,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貴行得依申請人上傳之前項薪資資料,提供申請人之員工本人可自行透過 貴行網銀網頁版查詢薪資單明細服務,如有相關問題由申請人員工逕洽申請人之薪資發放人聯絡。 如前二款所載薪資單明細資料有誤時,申請人得於Global MyB2B上傳更新薪資單資料明細。 三十五、外匯交易提醒事項 存戶於網路銀行所為之外匯交易,均需自行查明有無符合外匯管理、申報等相關法及其限額,存戶依法須檢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或經外匯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之新臺幣結匯業務,應由存戶自行辦理並確認, 貴行並無代為確認該等外匯交易適法性之義務,存戶並確知以下由 貴行提醒之各該事項: 外匯交易內容將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呈報中央銀行,存戶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據實填報交易匯款性質,申報後除「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存戶倘未據實填報者,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受有罰鍰處分(本綜合約定書印製時之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實際內容仍以法令規定為準)。 存戶(法人或自然人)申辦及承做本服務時,需領有主管機關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存戶應悉數承認,絕不異議, 貴行透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線上即時作業系統,查詢知悉存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已逾存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者,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存戶(結匯人依 ID 歸戶)之各交易限額依 貴行公告之外匯電子交易限額表辦理, 貴行得視法令或風險之考量而隨時調整各該交易限額,並於實施前 30 天公告於官方網站,但因政府緊急政策或國際突發事件者,不在此限。 辦理不同幣別間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即時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 三十六、外匯業務服務時間如下 匯出匯款與涉及兌換交易,需於 貴行一般營業時間內方得承作辦理。 未涉及兌換之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除 貴行因進行批次作業時間暫停外,得24小時交易,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 貴行之一般營業時間者即屬次日帳,且轉入帳戶之金額當日不可再動用。 國際匯率變動非存戶與 貴行所得預知,故非屬議定匯率之交易,其實際匯率以交易放行當時之匯率為準, 貴行所顯示之匯率僅供參考。 三十七、外匯存款業務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以存款轉帳方式辦理結購、結售時,轉出帳戶應為存戶本人之新臺幣活期、活期儲蓄存款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轉出帳戶為新臺幣時,轉入帳戶限為存戶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轉出帳戶為外幣時,轉入帳戶可為存戶本人或非本人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外匯存款帳戶。 存戶辦理網路銀行之外匯存款轉帳,轉出及轉入帳戶限存戶 貴行製作之申請文件中所約定之指定帳戶。 存戶轉帳之金額、匯率、幣別、預約交易均悉依 貴行規定辦理。 存戶之約定帳戶原幣不同幣別間轉帳,限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完成轉帳手續,每日每戶限等值美金三萬元, 貴行可視情況隨時調整限額。 三十八、外匯定期存款業務 依第二章「伍、無實體定存單約定條款」辦理。 三十九、外匯匯出匯款業務 存戶辦理網路外匯匯出匯款,轉出帳戶限 貴行製作申請文件中,所約定之新臺幣活期、活期儲蓄存款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除存戶另有指示外,存戶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存戶或 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但若有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貴行如應存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存戶負擔; 貴行得要求先付部分款項,再行辦理。 因其他非 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所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需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 貴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存戶負擔。 存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帳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存戶絕無異議。存戶同意 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得以原幣或當日買匯匯率兌換成當地貨幣,付款予或逕入收款人帳戶,存戶絕無異議。 四十、交易訊息通知 存戶同意 貴行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訊息通知服務,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簡訊或訊息推播等方式交付存戶,存戶亦得利用 貴行之網路銀行將交易訊息轉發至存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存戶及其轉發收件者之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存戶及其交易對象之傳真號碼、手機號碼或用戶代碼等資訊,概由存戶提供,存戶並保證其內容之真實性,如有不符所生一切損害,悉與貴行無涉,概由存戶負責。 四十一、無實體定存單交易 存戶於 貴行網路銀行辦理「無實體定存單」相關交易屬於 貴行行內轉帳,免事先約定。 「無實體定存單」交易,另依 貴行第二章「伍、無實體定存單約定條款」辦理。 四十二、貴行「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若有增減時,得以公告於 貴行官方網站,不另行通知存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