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發Give Me Five生日週年慶,完成任務抽好禮】活動得獎公告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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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參加完活動後即時刮出中獎名單,本行協助彙整公告,感謝您對本活動的支持!
(可使用PDF搜尋身分證字號首三碼查詢是否中獎)
- 查詢活動得獎名單請點此,獎項為「小樹點(生活)50點共計1,000名」。
【注意事項】
(一)參加資格:1.本行信用卡正卡卡友(不含i刷金融卡、Debit卡持卡人)得同時參加任務一、任務二。
2.任務一:透過阿發完成查詢機場接送優惠權益成功者,即可獲得刮刮樂一次機會,獎項為小樹點(生活)50點。
3.活動二:透過阿發完成查詢刷卡保險權益成功者,即可獲得刮刮樂一次機會,獎項為小樹點(生活)50點。
4.每任務限各參加一次,每位客戶最多獲得兩次抽獎機會。
(二)活動時間:任務一、任務二活動期間自112年9月4日00時00分起至112年9月30日23時59分止(以臺灣時間為準)。
(三)本活動獎項:
1.「任務一」、「任務二」獎項為「小樹點(生活)50點」,共計1,000名。
2.中獎名單將於112年10月底前於阿發網頁/官網最新消息區公布。
3.任務一」、「任務二」未刮中「小樹點(生活)50點」者,可獲得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餐飲)所發行之必勝客與肯德基優惠酷碰券一組。
(四)本活動獎項不得要求更換其他商品、折換現金或轉讓予他人。
(五)必勝客與肯德基優惠酷碰券相關使用辦法與消費者權益,悉依富利餐飲之規定辦理。
(六)有關小樹點(生活)(下稱「小樹點序號」)兌換之注意事項:
1.「小樹點序號」係由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神坊資訊」)發行。
2.「小樹點序號」兌換效期至113年8月20日,逾期未兌換恕不補發。
3.「小樹點序號」的獲取方式:參加並完成任務一、任務二中獎者即可獲得,此序號暫無於市場上販售,採「不記名」使用方式,請中獎者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遭人兌換等,恕不補發,若因超過期限未輸入序號導致無法領取點數者,不得要求重發新序號,或以任何形式要求補償。
4.使用「小樹點序號」前,應先註冊為「國泰優惠App」神坊資訊之「小樹會員」。若中獎者尚未成為「小樹會員」,請您先下載並點選「國泰優惠App」首頁小樹點牌卡或透過「小樹生活」網站(treepoints.com),完成「小樹會員」註冊程序,即可使用「序號兌換小樹點」之服務。未完成上述註冊程序者,視為放棄中獎資格,不另行通知。
5.「小樹點序號」使用辦法與消費者權益,悉依神坊資訊最新公告之「小樹會員權益暨服務約定條款」辦理。
6.「小樹點序號」一經兌換成功後,即無法更改、取消或回復。
7.「小樹點序號」之兌換有效期限,依您取得該序號時所記載日期為準,逾期則無法進行序號兌換。
8.「小樹點序號」使用辦法與消費者權益,悉依最新公告之「國泰優惠 App 會員權益(含個資保護宣告)約定條款和小樹會員權益暨服務約定條款辦理。
(七)本活動屬機會中獎,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1、得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含居住滿183天大陸地區人民),領取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本行將代扣10%所得稅,得獎人當年度兌領獎項價值累計超過新台幣1,000元,應自行列入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2、得獎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獎項金額一律由本行代扣20%所得稅。得獎人須完成繳稅程序後始可領獎,若未依法繳納稅額,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領獎當時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因參加本活動需支付之任何稅捐係屬得獎人依法規定須履行之義務,概與本行無關,若稅務法令適用有爭議者,概由得獎人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訴。
(八)個資告知事項:
1.參加本活動者瞭解及同意本行因【阿發Give Me Five生日週年慶,完成任務抽好禮】活動及行銷之需要,於活動期間得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以利獎項通知、給付、稅務處理等相關作業之需求。
2.本行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網路查詢服務或參加本活動者可能需要本行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參加本活動者於本網路登載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行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參加本活動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行處理或利用上開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3.參加本活動者對提供予本行之個人資料,依法享有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之權利。若參加本活動者不願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本行將可能無法提供本活動之相關服務。
(九)參加本活動者於參加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及活動辦法之規範;本行保留中獎名單、活動辦法變更或終止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或解釋為準,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項做出最終解釋,無需另行通知。
(十)若因本活動相關事項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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