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息

【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2023/12/08

親愛的客戶 您好:


茲公告修訂本行「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有關前述修訂內容及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請參閱下方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如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該條款生效日前,依「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條款生效日前提出異議並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者,則視為同意。


「商務卡約定條款」及「數位企業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文 調整後 調整前
第五條(信用額度) 貴行得視申請人之信用狀況、約定條款及相關法令函釋核給並調整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貴行調高申請人信用額度者,應事先通知申請人並取得書面同意。申請人如不同意貴行信用額度之調整者,申請人或持卡人應將商務卡截斷並檢附書面說明,以掛號寄回貴行,以通知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申請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貴行對於申請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不得拒絕,且無最低限額之限制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連帶保證人且尚未解除其保證責任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連帶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連帶保證人。
本條所稱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貴行提供之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但如貴行未確實驗證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身分,應就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訂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商務卡。但申請人就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貴行得視申請人之信用狀況、約定條款及相關法令函釋核給並調整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貴行調高申請人信用額度者,應事先通知申請人並取得書面同意。申請人如不同意貴行信用額度之調整者,申請人或持卡人應將商務卡截斷並檢附書面說明,以掛號寄回貴行,以通知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申請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貴行對於申請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連帶保證人且尚未解除其保證責任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連帶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連帶保證人。
本條所稱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貴行提供之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但如貴行未確實驗證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身分,應就申請人、持卡人或連帶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訂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商務卡。但申請人就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申請人及持卡人同意並瞭解,為保障其資訊及帳務安全,貴行得針對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及持卡人手機號碼資訊採取以下管控機制:
  1. 持卡人不得留存非持卡人持有之手機號碼,且除與貴行另行約定外,留存之手機號碼不得與他人共用。
  2. 申請人及持卡人不得留存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網域(以下合稱「國泰集團網域」)之電子郵件信箱,亦不得留存非申請人、持卡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且除與貴行另行約定外,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與他人共用。
  3. 經貴行發現持卡人留存之手機號碼為「明顯錯誤或無效」或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具「國泰集團網域」者,經貴行通知申請人及持卡人後,申請人及持卡人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更新,逾期未更新者貴行將暫停以該等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為帳單及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等寄送,申請人及持卡人得向本行查詢帳單並請求以其他方式補送。上述「明顯錯誤或無效」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不足10碼或為空號等情形。
第十五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 依前例之假設,持卡人於6月19日僅還款NT$500,餘款NT$9,500 延後支付。 (一) 依前例之假設,持卡人於6月19日僅還款NT$500,餘款NT$10,500 延後支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謹啟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暨預借現金之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為6.75%~15%(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加上新臺幣150元或美元5元,其他相關費用係依本行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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